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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辅导期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增购发...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2.根据《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0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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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3812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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