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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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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6871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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